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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陳瑜

  • 原告
    張邦基即庫瑪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9號原   告 張邦基即庫瑪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行 一、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聯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210 元,應繳裁判4,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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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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