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9號
- 原告
- 張邦基即庫瑪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行
一、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聯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210 元,應繳裁判4,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