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9號原 告 張邦基即庫瑪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富聯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原告民事準備二狀第2 頁有關否認被證二估價單證明力及系爭工程板材間留縫寬度屬正常誤差而非被告所指之「施工歪斜不平整」等瑕疵之主張,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暨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