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1號
- 原告
-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美惠
- 被告
- 哥德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保留保固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