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 原告
- 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5年度北司建簡調字第82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