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新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