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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 上訴人
    新璨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上 訴 人 新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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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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