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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月英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婉玲即寰聚工程行因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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