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原 告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宸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4,655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