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 原告
-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宸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4,655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