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原 告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宸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宏文 被 告 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