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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一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萬2,065.04元,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707)計算,折合新臺幣38萬2,546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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