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 原告
-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一
- 訴訟代理人
- 胡博強律師
- 被告
-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霞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