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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一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被告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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