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一
- 訴訟代理人
- 胡博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萬2,065.04元, 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707)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8萬2,54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