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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
    李耘釋、蔡登俊

  • 原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采星傢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反訴原告 即被告   采星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耘釋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楊毓芬 楊濟鴻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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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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