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 原告
- 江佩真
- 被告
-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秦梁
- 訴訟代理人
- 王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所為之105 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事實及理由欄第1至2行)┌──┬────────────────────────────┐│ 原 │壹、程序方面: ││ 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0日… ││ 載 │ │├──┼────────────────────────────┤│ 應 │壹、程序方面: ││ 更 │ 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 正 │ 法第47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消費行為發生於臺北市信義區,││ 後 │ 為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 ││ 記 │貳、實體方面: ││ 載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