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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1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代理人
郭銘濬律師
被告
有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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