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121號
- 原告
- 陳秀雲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銘濬律師
- 被告
- 有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