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234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田新宏
田新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献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4,00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42萬5,000元(1,226,000+68,000+131,000=1,425,000)+反訴部分136萬9,000元=27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