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234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即反訴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新宏、田新揚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4萬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5,79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