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23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新宏、田新揚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4萬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5,797元,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