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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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