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69號原 告 布魯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