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原 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壽全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蔡佳蓁律師 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