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壽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星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