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羅壽全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6 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107年1月1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