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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

給付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

原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告
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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