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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若萍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0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橙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81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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