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筱琪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陳音茜
-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0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橙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81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