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林筱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橙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81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