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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吳忠德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9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游姿菱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吳忠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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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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