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15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