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0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15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被告
- 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