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陳明仕、鄭祺馨、蔡鎮安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禾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余靜雯律師 被 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被 告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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