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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訴訟代理人
余靜雯律師
被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被告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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