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訴訟代理人
余靜雯律師
被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被告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採購iEN節能設備,並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價款,且其請求金額已逾50萬元,是本件訴訟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範圍,原告及被告禾郅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