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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3號

原告
許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蘭、張陳瑞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其原因為被告均占有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一六九四,而依前開土地申報地價計算,請求被告每月各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原告不當得利之請求屬於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性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推定十年為存續期間,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新臺幣/元) │├─┬───────────────────┤│1.│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995,766元││ │(165,966元+6,915元×12月×10年) │├─┼───────────────────┤│2.│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995,766元││ │(165,966元+6,915元×12月×10年) │├─┼───────────────────┤│3.│合計:1,991,532元 ││ │(995,766元+995,766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6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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