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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義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北簡字第1147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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