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