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訴訟代理人 施敏貴 龍平實 被 告 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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