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15號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俊強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維特國際教育有限公司、張加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