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15號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維特國際教育有限公司、張加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