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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2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詹慶堂詹慶堂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12295號

原告
徐若語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告
首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江哲瑋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到期日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28 號、第19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惟被告竟聲請法院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則原告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虞,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到期日等欄位均非原告所填寫,且原告係因於104 年7 月6 日至被告公司求職,經被告公司要求必須於被告公司所出示之空白本票上簽名,而系爭本票之金額、發票日、到期日、付款地等欄位均未經原告填載,原告亦未授權被告公司填載前揭欄位內容,因伊並未完成系爭本票之簽發行為,故系爭本票屬無效票據。詎被告竟擅自於系爭本票上填寫金額10萬元,持系爭本票於105 年9 月2 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13547 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規定,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發票年、月、日既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之本票,應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號、93年度台上字第527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伊因於104 年7 月6 日至被告公司求職,在被告公司所出示之空白本票即系爭本票上簽名,惟其餘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付款地等欄位,原告則均未填載,亦未授權被告公司填載金額、發票日欄位內容。詎被告竟擅自於系爭本票上填寫金額及發票日,並持系爭本票於105 年9 月2 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本票、授權書、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13547 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憑(見105 年度司票字第13547 號卷第3 頁至第4 頁),並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其於系爭本票上簽名時,並未填載金額、發票日之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等情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既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應屬無效,執票人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金額、發票日之系爭本票為有效,對於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原告就無效之系爭本票自無須負擔票據責任。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合 計 1,000 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陳香伶

書記官 陳香伶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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