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叙名即名文企業社
- 原告
- 鄭絜文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