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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原告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楓惇
被告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98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48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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