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 原告
-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楓惇
- 被告
-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 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98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48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