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99號原 告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東 被 告 袁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0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