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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告
大儷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佑磬
被告
林茂忠
訴訟代理人
林佑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系爭刷卡共13萬5 千元之買賣關係是否因買受人申請退貨而已合意解除?」一節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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