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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羅金龍、殷琪

  • 原告
    帆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080號原   告 帆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龍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105 年10月21日寄存新北市錦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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