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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171號

確認集合住宅公共樓梯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益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偕芳悦、李瑞玲間確認集合住宅公共樓梯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17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集合住宅公共樓梯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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