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益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偕芳悦、李瑞玲間確認集合住宅公共樓梯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簡字第131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偕芳悦、李瑞玲間確認集合住宅公共樓梯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