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璽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