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陳璽文、廖慶章、林樂萍
- 上訴人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上 訴 人 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璽文 被上訴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上訴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2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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