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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上訴人
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璽文
被上訴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上訴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2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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