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 上訴人
- 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璽文
- 被上訴人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被上訴人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2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