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
- 原告
- 茂乘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樺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安玉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恬心律師
- 被告
-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秀蕙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