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柯志樺、洪秀蕙
- 原告茂乘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原 告 茂乘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許恬心律師 被 告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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