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48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訴訟代理人 龍平實 李睿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2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