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永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顏智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志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黃煌洲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