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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力菁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永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煌洲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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