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
- 被告
- 長慶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建忠
- 被告
- 方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6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