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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被告
長慶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忠
被告
方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6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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