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杬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