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杬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