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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52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52號

原告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告
威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頌利
訴訟代理人
褚綺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四支票號碼欄關於「AI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I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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