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52號
- 原告
-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瑞
- 訴訟代理人
- 鍾亞達律師
- 被告
- 威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頌利
- 訴訟代理人
- 褚綺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四支票號碼欄關於「AI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I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