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