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19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明
- 被告
- 曹玉慧
- 被告
-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聰明
- 被告
-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20條、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曹玉慧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區,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主事務所在雲林縣虎尾鎮,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而系爭票據付款地在臺中市西屯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票據付款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