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1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被告
曹玉慧
被告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聰明
被告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20條、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曹玉慧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區,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主事務所在雲林縣虎尾鎮,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而系爭票據付款地在臺中市西屯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票據付款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19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