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 原告
-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 被告
- 鼎盛化學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所謂主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主事務所而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並返還不當得利,惟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 號14樓之4 ,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